附件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 |
1.1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1.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境外注册登记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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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购买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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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证 |
2.1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证明身份。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2.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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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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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明 |
3.1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时,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经办人身份 |
不再提交。 |
3.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其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身份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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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户口本,证明该税务行政相对人为被拆迁地的实际居住人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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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许可证件 |
4.1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证明材料(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4.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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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证明项目规划设计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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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批复文件 |
5.1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核准设立证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证明主体身份。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5.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交保障房相关文件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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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证明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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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证明其主管部门对项目部的批复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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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划拨决定书,证明规土等部门划拨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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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证明其主管部门对项目部的批复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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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证明 |
6.1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关于建设项目类别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计算确定缴费金额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6.2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证明项目规划设计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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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居住证明 |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若户口本未显示该税务行政相对人曾在被拆迁地居住,需提交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该税务行政相对人为被拆迁地的实际居住人 |
不再提交。 |
8 |
取款凭证或存折 |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取款凭证或存折,证明其获得政府拆迁补偿的事实。 |
不再提交。加强后续管理。 |
9 |
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税务行政相对人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变更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内容和进展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10 |
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要提供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