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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12-09 苏地税发〔2002〕 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营业税内容、第(四)项中“车船使用税”的相关内容,附件4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拟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县级公司(含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同时考虑县级公司所在地财政收入,现就江苏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级分公司税务登记、地方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和发票的领购
(一)市级分公司作为独立核算主体仍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县级公司作为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市、县公司需用地税发票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