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并入江苏省石油勘探局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02 苏国税发〔1999〕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第三条第2项中“依6%征收率”、第5项失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改革江苏石油勘探局和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国石化[1998]人安155号)的精神,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已并入江苏石油勘探局,并相应注销法人资格,由江苏石油勘探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现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4)财税字73号
文件规定,经江苏、安徽两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对合并后的江苏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江苏油田)所属单位(非独立核算,下同)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产品和销售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按以下办法征收
增值税。
一、江苏油田所属单位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产品和销售其他货物、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江苏油田为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江苏油田必须以企业名义在油、气井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考虑到江苏油田采油分布面广和地区的经济利益,实行在生产或销售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单位所在地预征(包括在安徽境内的所属单位),由江苏油田统一结算的办法。
三、预征办法:1、江苏油田下属油井[以县(市)为单位]按当期开采原油商品量和天然气商品量,依核定的单位税额,向油井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计算公式如下:预征
增值税税款=原油(天然气)商品量×单位税额原油商品量=原油开采量×原油商品率(目前江苏油田的原油商品率为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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