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3-05 盐地税发[2007]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6〕2号 )规定,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推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推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5〕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完税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第三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