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15 吉地税发〔200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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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和省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吉地税发〔2005〕60号)精神,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内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区地方税务局不适用本《办法》。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一式四份,经审核资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转送税源管理科;
(二)调查辅导。税源管理科要在收到资料的当日指派管户税务管理员,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税务管理员要辅导帮助纳税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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