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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31 桂地税发〔1996〕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2〕210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证全区税收政策的统一,本着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和适度分权的原则,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 11996)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给予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部门或单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可给予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时间(新办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个月内、其他企业在要求减免税年度的6月份以前)和要求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申请获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之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及时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对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原因、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及有关认定材料,连同企业减免税申请及企业上报的其它有关资料一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会计报表;

3、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复印件。

(二)特别减免项目需报送的资料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上述基本资料外,按享受减免项目不同,还需再报送下列资料:

1、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需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享受技术性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需报送同级(地、市、县级或自治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