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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12                                                               苏地税发〔200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的决定,所转上级文件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1999年底前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购置费用,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999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和统计分析报告于2000年8月底前报省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税收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地税部门征管的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 、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等购置国产设备的支出,不包括财政拨款购置的部分。其中银行贷款含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六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及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的发票金额(其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九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企业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三条 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部门(含授权自行审批的企业)批准并经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确认后,向主管地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企业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效批复(原件)。

  (三)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对不需经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审批、但符合《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应提供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出具的确认书(原件)。

  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省计经委对限下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四)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抵免所得税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报送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省辖市地税局,并同时抄送县(市)地税局和企业。凡未经省地税局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原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投资概算发生改变,若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投资概算10%以上,应及时向原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说明变更的内容及理由,经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审核,下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调整确认书》。

  省计经委将该确认书(原件)连同企业重新申请的有关资料送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核准后,下达变更通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变更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省地税局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