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2-07-01 苏税三〔1992〕24号
各省辖市税务局、常熟、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53号
《
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2年起,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授权由各省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税务局汇总后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税务局汇总,报省税务局,再由省税务局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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