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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29 苏地税发〔2006〕2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苏财综〔201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县(市、区)地税局、财政局、残联,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我们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

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审核认定

  (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三)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从业残疾人员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根据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征保障金。

  四、征缴办法

  (一)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实行按年征缴,具体征缴期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缴费单位按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在向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时用于抵扣。

  (四)地税机关征缴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宁中央部属、省属单位缴纳的保障金金额缴入省级国库,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市、县(市、区)征缴的保障金5%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金】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