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10-29 泰地税发〔2010〕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泰地税规〔2014〕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局、所),高港区物价局:
现将《市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办法。
市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行为,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
细则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涉税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认定。
二、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各类房屋再次交易或交换的活动,包括买卖、赠与、投资、交换、抵偿债务以及企业资产重组等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行为。
三、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应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或交换差额为依据,但成交价格低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或者交换差额明显不合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计税价格。
四、地方税务机关指定和委托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市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认定。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二手房计税价格进行认定,应当提交书面的《价格认定委托书》,明确价格认定的事项和要求。
五、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
六、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