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0-16 苏国税函〔2002〕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4)》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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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和科技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
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的精神,省国税局、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
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所有产品。
第二条 省国税局是高新技术产品
出口退税的主管机关,省科技厅是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符合
出口退税条件的,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享受高新技术产品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四条 本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科技厅认定:
1、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标准和要求;
2、在《目录》内。
第五条 本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1、省科技厅每年年初发布本年度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认定通知;
2、生产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根据省科技厅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申报产品本年度《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还需提交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所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注明产品海关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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