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税申报计算机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25 苏国税发[1996]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1)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9号《关于使用
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退税凭证必须按要求录入计算机申报退税,进行审核。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指报关单放行日期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对没有放行日期的报关单,各企业应到海关补签,否则一律视同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处理。
二、对1995年7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7月1日以后申报退税的,仍按照原办法办理申报。
三、出口企业计算机申报退税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对实行集中录入地区各出口企业应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根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以及消费税《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分别填报《
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4分。
2、根据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登录表》一式4份。
3、根据以上登录表填报《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