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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六普机械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六普机械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10-27 苏国税发〔1998〕5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六普机械厂涉税事宜的请示》(镇国税发〔1998〕25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六普机械厂系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六普大队所属辅助性生产单位,主要承担华扬公司内部石油钻井工程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耗用的维修配件材料全部由六普大队组织供应,六普大队对六普机械厂实行经济责任制,核定机械厂年度工作量计划,依据内部价格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定期进行内部结算,并通过内部列帐往来,计入石油钻井成本。六普大队将所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后交华扬公司统一计算抵扣。同时,六普机械厂为了充分发挥其生产能力,于1987年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承担社会机械修理加工业务,其对外修理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并已按规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