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21 苏国税发[1999]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见附件),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略)
2、《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
3、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略)
附件: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结合江苏国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要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公开向社会承诺;要做到举报中心对外挂牌办公,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有关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以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省、市、县国家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暂与稽查局合署办公,日常工作由稽查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
2、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4、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举报材料;
3、转办、督办举报案件;
4、审核举报案件查办情况;
5、统计、分析举报情况;
6、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
1、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及抗税的行为;
2、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
3、非法出售、购买发票的行为;
4、非法提供、取得发票的行为;
5、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凡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报、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均予受理。受理举报时,若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权力并给予保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电话或口头举报时,应使用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并把举报人反映的税务违法情况写成笔录,如因方言等原因,听不明白或难以记录的,也可进行录音。
第九条 对受理来信来访举报非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作以下处理:
1、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2、将举报材料向有关处理部门进行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本级税务机关收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实行集中扎口管理;税务机关领导及本机关各部门收到(含转来)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转或交举报中心集中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经初查凡属重大税务案件的举报,举报中心受理后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奥妙件摘要报告表》,并附举报材料及时送税务机关主管领导阅示,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举报中心报告。如需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经批准后,应填写移送单并连同举报案件材料,在办理移送手续后一并移送。
第十二条 对举报中心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应报请本级稽查局领导批准后,按批准意见直接查处或转办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受理后,对重大举报案件和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及时办理(登记、报告、批转等);一般举报案件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下级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对初查有下述案情的,要及时上报上一级举报中心。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有关偷税、骗税的举报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发票的举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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