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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关于印发《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7-12-28 泰地税发〔2007〕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6〕2号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废止;第八条第四、五款废止;第九条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 国税发〔2005〕120号)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与《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作用。

第四条 《完税证明》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完税证明》应当按照《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完税证明》仅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证明,不得用于收取税款。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保管、发放《完税证明》的各个环节,做好对纳税人相关纳税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并核实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代扣代缴单位的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该单位职工在一定期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批量开具《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第八条 平时开具《完税证明》的管理: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以及市局各分局要建立严格的发放《完税证明》的制度和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以及市局各分局必须对个人完税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在确定无误后方可开具《完税证明》。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以及市局各分局应当通过综合管理平台,使用计算机开具《完税证明》,任何手工开具行为均视为无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以及市局各分局应通过代扣代缴单位把《完税证明》发放给纳税人。代扣代缴单位在收到《完税证明》后,必须把《完税证明》送交给纳税人。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送达的,应将《完税证明》退还给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有责任对代扣代缴义务人送交《完税证明》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