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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31 连政发〔2004〕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18〕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有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
    (一)取消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原“教育地方附加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消对乡镇以上(含乡镇)的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
   (四)改变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联户、股份合作制等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的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的计征办法。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和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