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12-31 苏地税函[2001]3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阴卷烟厂补充
养老保险是否缴纳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淮地税函[2001]10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淮阴卷烟厂按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资金,上缴省烟草公司作为内部补充
养老保险,并按一定标准发放给退休职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9〕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