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清洗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11-25 宁地税征发[1997]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县局:
现将《南京市机动车清洗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机动车清洗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南京市机动车清洗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点的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市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南京地区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各类外地来宁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清洗业务,是指从事手工清洗或电脑清洗机动车车身、底部及轮部,并利用软性材料擦干车身、车底,包括给机动车打腊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大、中、小型机动车。
第四条 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及市容委出具的"清洗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个人,以及机动车清洗单位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性质的纳税人,应按《南京市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帐簿,并根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各机关应根据南京市地税局宁地税征发[96]49号和宁地税二发[96]6号文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并报市局备案。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营业帐簿,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其帐面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依0.5‰税率贴花,其他帐簿依定额五元贴花。
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辆,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