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20 苏地税发〔1999〕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省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苏政发
〔1999〕73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这对于充分发挥我省的优势,加强地区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大对内开放的力度,吸引外省来苏投资,促进区域共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试行意见》的精神,现就地方税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省驻苏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省外驻苏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具体操作按省局《关于我省地方
企业所得税减免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地税
〔1994〕23号)及《关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
〔1996〕163号)的规定办理。
二、新办的省外驻苏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经有权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象征上
企业所得税6年;免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两年。具体操作按省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
〔1996〕163号)有规定办理。
三、省外驻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
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失业人员及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说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
企业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