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10 苏国税明电〔2004〕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10〕83号)规定,自2010年05月04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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