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5-28 苏地税发〔2002〕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地税系统
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经研究,决定对地税机关征管的
企业所得税征管减免(以下简称减免税)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30万元以上的,授权省辖市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下的,授权县(市)地税局审批。
二、国家规定减率征收的企业(如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由市、县地税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