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4-14 泰地税发〔2010〕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泰地税规〔2014〕3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非正常户的管理,堵塞
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
》和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操作规定和流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非正常户认定的条件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
非正常户。凡不属《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所列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
非正常户。
二、
非正常户认定的业务流程
非正常户认定的业务流程按照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执行。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巡查核查模块中的催报子模块中对该纳税人进行催报,并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的要求送达纳税人,同时在税收管理员模块中的短信平台子模块中对该纳税人进行短信催报;
2、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管理分局调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出具《调查报告》;
3、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管理分局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填制《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核查的结果;
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应采取多种方式,多方面收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性。
4、《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经管理分局局长审批确认后,认定为
非正常户。
三、
非正常户的后续管理
1、纳税人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
非正常户的,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对认定为
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三个月内税收管理员每月实地调查核实一次,如实出具调查报告。经实地查勘纳税人仍在经营的,应立即提请解除
非正常户认定。
3、纳税人被认定为
非正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