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2005〕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府规字〔201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苏州市地税局:
根据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市财政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办法,规范市区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销售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址(苏府(2002)138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