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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17 宁地税发[2004]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0〕4 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分县局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抓好税款清算工作的落实,确保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全面开展。

  二、各分县局要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市局有关贯标流程的规范程序组织清算工作。为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分县局可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清算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三、各分县局应定期报送《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情况汇总表》,报表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1月25日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算对象。对实行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对不实行预征的普通标准住宅,在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条 清算申请。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后六个月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办理清算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二)申报资料: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及与申报相关的各类明细表。

  (三)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凭证;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设计任务书;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土地使用权证书;金融机构提供的利息支出证明; 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