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流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0-11-03 盐地税规〔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
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流程明确如下:
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
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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