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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12-21 苏国税函2009〕3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20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政策规定的宣传。各地应充分利用税法公告栏、纳税服务12366热线、网上申报平台、新闻媒体等不同途径,将增值税扣税凭证新的抵扣期限告知纳税人,确保政策的落实;提醒纳税人在实现销售时依法纳税、及时开票,采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并及时申报抵扣,尽可能杜绝因企业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等工作疏忽,形成扣税凭证超过法定期限无法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因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调整,必须修改的金税工程相关系统,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下发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