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8月18日 苏地税发[1995]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077号
《
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已以苏地税发[1995]93号文转发给你们,现根据《
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所得的,应向其谁雇用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
办法
》第五条所税的“自行确定征收方式”,系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帐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采取的定期定额、查定征收、查验征收以及其他征收方式。
三、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事先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经批准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