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3-04 苏税五〔199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2]27号)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6]20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1)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税务局,省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3号《关于由税务所为
小规模企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全省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必须是纳税人的户管税务机关,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二、下列
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由户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1、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
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商业批发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
小规模纳税人;
3、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具有一定规模的
小规模纳税人。
户管税务机关不得为下列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1、非本税务机关管辖的
小规模纳税人;
2、无证经营者;
3、非企业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