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8-18 扬地税发[2008]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扬地税规[2011]8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扬地税规〔20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局对《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扬地税发[2007]194号)作了部分修改,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执行《规则》和《执行标准》,也可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局备案。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总 则
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进行理性判断,适当、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裁量。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税收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一般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不得再处以罚款);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