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华电电力工程等六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09-02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废止第一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及其所属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分公司”),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华电公司及襄阳分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华电公司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襄阳分公司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涉税信息传递方式由黄石市国税局协商襄阳市国税局确定。
(四)年度终了,由黄石市、襄阳市国税局共同组织对华电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二、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黄石公司)及其所属各营业门店(具体名单见附件),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各营业门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国美黄石公司及其所属各营业门店按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美黄石公司其所属各营业门店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美黄石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各营业门店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国美黄石公司其所属各营业门店涉税信息传递方式由黄石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年度终了,由黄石市国税局组织对国美黄石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三、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店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店(以下简称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钟祥胡集店(以下简称武汉中商平价钟祥胡集店),以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为总店(中心店),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分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店当期应纳税额× 总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店销项税额-总店进项税额
(二)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和武汉中商平价钟祥胡集店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统一领购和使用,武汉中商平价钟祥胡集店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其所属分店涉税信息传递方式由荆门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年度终了,由荆门市国税局组织对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四、随州工贸广电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对随州工贸广电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随州工贸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各营业门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随州工贸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随州工贸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各分支机构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