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14 苏地税发〔1995〕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及
国税函发〔1995〕1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通知
》第二和第(三)点“上述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第三条第(四)点“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及第四条第(四)点“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