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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正确处理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再就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积极主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暖人心”工程,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税务公示牌等宣传工具,并在税务机关征税场所,劳动保障部门办事窗口等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的阐释工作,使党和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深入人心,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三、通力合作,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合作,互通情报,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协作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四、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