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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15 苏地税函〔2004〕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税函〔2004〕5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全省地税普通发票编码

  普通发票编码由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组成,共20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分类代码12位,发票号码8位。

  (一)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分类代码12位,从左起至右排列。

  第1位为2,表示地方税务局代码。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省、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无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的,以省局编制的代码为准;行政区划调整改变统一代码的,自第二年起按新代码编制分类代码。

  地区代码分配见附表。

  第6、7位印制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行业代码: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它。

  其他行业(经营项目)划分应分别列入相关行业,未列入1-9类的发票均用0表示。

  第9、10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除全国、全省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由省局规定以外,原则上不再细分小类,0、0为通用票代码。确有必要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归类简化”的原则,在0、0以外的数字中确定代码内容,并报省局备案。分类代码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