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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04 宁地税发[2004]2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函〔2004〕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l位为2,表示为地税票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