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拆迁安置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11-19 泰地税发〔2010〕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泰地税规〔2014〕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针对当前拆迁安置税收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口径明确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5〕549号
)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补偿被拆迁人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
营业税。对偿还面积超过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征收
营业税。
二、根据《
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