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1995-06-20 苏财税〔1995〕14号 苏地税发〔1995〕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细则》第七条(三)项“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
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