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21 苏国税函〔2005〕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苏国税函〔2009〕354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第三条第4款第(5)项修改为: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期限为开票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之前。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1、2、3目、第(二)项、第三条第1、2、3、5项、第五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考应用。
各地应切实加强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的管理,特别是对新办企业的辅导、培训,采取编印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须知、集中辅导课等不同方式,提高纳税人数据采集质量,为后续申报、核查等管理打好基础。
原《
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等三项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
》 (
苏国税函〔2004〕162号
)与本指导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稽核比对质量,结合总局最新发布的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等系统(2.2版)功能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意见中所称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仅指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三种抵扣凭证。
一、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采集内容
(一)纳税人采集的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共分为:
1、废旧物资发票抵扣信息;
2、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信息;
3、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息。
(二)国税机关采集的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为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
二、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采集可使用总局发布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检查系统和汇总系统进行采集、校验检查和汇总上传。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含纳税人自行远程电子申报和代理远程电子申报,下同)的地区,税务机关如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中增加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功能的,应实现总局采集软件的各项功能。鉴于目前总局下发的异常信息中缺联票比例较高,经核查又多为纳税人数据录入错误所致,建议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地区,通过对申报软件进行升级,增加各类凭证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二次录入并校验的功能,以减少缺联发票的数量。
三、数据采集工作规
1、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所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集要求:
(1)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录入项包括: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单位名称、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开票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发票种类项输入内容为: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纳税人必须严格按上述种类名称输入,否则系统自动保存时将发出警告;
(3)当发票种类项为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时,用户输入的开票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该发票种类的合计数,不能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承运单位名称、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
(4)当发票种类项为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时,各项数据不能为空;
(5)发票代码长度为12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
(6)发票号码长度为8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在发票代码下方);
(7)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长度为15或18位数字及A-Z或者A-z的字母数据(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侧,注意不要将其错录为票面左侧的收货人和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
(8)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为7位或9位数据,第一位一般是2(由当地国税机关代管的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填写其代管的国税机关的代码);
(9)当发票种类项为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时,开票日期不能超过申报所属时期。如所属时期为200503(2005年3月份),则开票日期不能是2005年4月1日及其后的日期,否则在自动保存时,系统会发出警告;
(10)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发票的抵扣期限为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之前;
(11)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不能超过开票金额;
(12)系统根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税率自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调整系统自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尾数差异),但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合计数×7%与系统自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的差额应小于1元,否则系统将发出提示;
(13)以上各数据项的录入中不得有空格;
(1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而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2、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发生废旧物资销售业务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采集要求:
(1)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录入项包括:购货方纳税人类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金额。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2)购货方纳税人类别数据项只能是1或2(1为一般纳税人,2为非一般纳税人),不能填其他数据,否则系统将发出警告;
(3)发票代码长度为12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
(4)发票号码长度为8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在发票代码下方);
(5)开票日期不能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6)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长度为15或18位数字及A-Z或者A-z的字母数据;
(7)当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必须全部采集,包括红字(负数)销售发票;
(8)以上各数据项的录入中都不得有空格。
3、废旧物资发票抵扣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本期申报抵扣因购进废旧物资而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集要求:
(1)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录入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金额、计算抵扣税额。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2)发票代码长度为12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
(3)发票号码长度为8位(位于发票票面的右上角,在发票代码下方);
(4)开票日期不能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5)废旧物资发票的抵扣期限为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之前;
(6)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长度为15或18位数字及A-Z或者A-z的字母数据;
(7)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长度为7或9位数字,并且第一位必须为1;
(8)系统根据发票金额,按10%税率自动计算抵扣税额;
(9)以上各数据项的录入中不得有空格。
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本期申报抵扣因发生进口业务而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集要求: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录入项包括: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备注。除备注外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2)海关完税凭证号码长度为22位或者19位:
19位海关完税凭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