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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帐记帐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帐记帐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9-11 苏国税发〔1997〕4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帐记帐核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

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帐记帐核算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符合设置简易帐条件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帐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辅导、监督和检查。

  三、简易帐的必设帐表为:①经营收入帐、②经营费用帐、③商品(材料)购进帐、④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⑤利润表(帐表式样附后),以收支方式单方面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业户可根据经营核算的需要增设其他帐户。简易帐的使用说明如下:

  1、经营收入帐,用以记录和反映各种销售(营业)性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商业批零收入、加工收入、修理修配收入、利息收入、财产出租收入等。记帐应本着发生一笔登记一笔,但对有些行业可以按照日销售登记表,每天按汇总收入金额登记帐簿并计算累计金额。

  2、经营费用帐,记录和反映实际支付的除购买商品、材料之外的各种费用。如支付的工资、房租水电费、差旅费、修理费及应上缴国家可税前列支的税金等。登记费用帐时,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论是单笔记帐或几笔业务合计记帐,其帐面数字与凭证票面数必须相符。

  3、商品(材料)购进帐,用以记录和反映购进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性材料和商品等,根据进货发票等原始凭证随时逐笔填记。

  4、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用以记录月末盘存商品(材料)的数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