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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18 苏国税发〔2007〕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文件精神,现对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
  2、年出口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先退税后核销”申报、审核、审批要求
  (一)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1、预申报。出口企业出口的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尚未收集齐全退税所需凭证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填报《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表一),并附报相应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销售明细账、出口合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代理出口协议等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担保抵押资产证明、当期纳税申报表、当期资产负债表,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和免抵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