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经营单位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1-24 苏国税发[1994]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棉花经营单位征收
增值税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省棉麻(集团)公司也就有关问题专题向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请示。经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棉花经营单位征收
增值税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
增值税。
1、收购资金由棉麻公司拨付,基层供销社不垫付资金;
2、收购的棉花由棉麻公司统一调拨,基层供销社无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