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期限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符合条件可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优惠备案后,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按照《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办法
》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备案时仅需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法
》附件二,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通过网络提交《备案表》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表》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告知受理意见。
(二)上门办理
企业可至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提交《目录》规定的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三、多个优惠事项或优惠项目备案办理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不同优惠事项分别填报《备案表》。
企业享受某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将分别核算的项目清单在《备案表》“有关情况说明”栏次列示,享受
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在项目清单中注明不同项目的优惠起止时间。如需随《备案表》同时提交附送资料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提交附送资料汇总报送。
四、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