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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21 苏国税明电〔2004〕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10〕83号规定,自2010年05月0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将《通知》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并做好处于辅导期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以下简称“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培训工作。督促其按规定建立“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正确核算各期应交税金,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已推行网上申报的地区,应按照《通知》所规定的“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要求,在受理申报服务器上对“辅导期内商贸企业”进行标识,并相应调整该类纳税人的申报稽核内容;对仍实行纳税人上门申报(含上门软盘申报等)的地区,在省局尚未完成征管软件修改工作之前,应实行人工稽核。
  三、省局每月将及时将总局下发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