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1-26 扬地税发[20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扬地税规[2011]8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扬地税规〔20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随着非公经济的发展和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的逐步提高,现行的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标准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为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基层实施
个体税收联合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市区(包括邗江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
定额征收管理的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按业户所属行业分别设定征收标准
1、货物生产、货物流通、加工修理、建筑安装 1%
2、交通运输--上下力资 1%
--客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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