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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27 苏国税发〔1999〕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 苏国税函[2005]122号规定,对本文进行了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得税优惠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涉外所得税税款的,均属于所得税优惠的报批范围。
二、所得税优惠审批权限
  所得税优惠实行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各级国税机关严禁擅自变更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执行范围、期限和额度等。
(一)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含70%)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5、符合《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二)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1、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然为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5、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6、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且退税额不超过80万元的优惠。
7、外国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国税发[1996]29号文规定的除外)。
8、符合《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至(四)款规定的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9、本办法未列明细的其他应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省国税局审批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以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