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21 苏地税发[2004]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根据苏地税发[2003]1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结合苏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双定户)有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 个人所得税征收
起征点调整后,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发票管理
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控管,在按月实行验旧购新基础上,从严控制其发票购领数量,认真核实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并结合定额管理,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动情况。对于仍使用手工发票且使用量较少的双定户,不发售发票。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代为开具。
三、 定额管理
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全部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其税款征收也可采用定额加发票的征收方式,但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双定户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定期分行业开展典型调查,及时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对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以及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定额加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在按规定征收税款的同时,应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四、 简并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