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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7〕1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1-27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鼓励我市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