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5〕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建立竞争机制,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空间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给社会办医留有足够空间。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发布社会办医指引,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优先纳入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配置比例不低于20%。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二、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允许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口腔等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高端医疗和特需医疗服务。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境外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体系,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农(林)场医院、厂矿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要执行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防止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鼓励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三、拓宽社会办医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自身发展。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四、落实社会办医税费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五、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用地需求
各地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医疗用地合理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按有偿方式供应。医疗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六、完善社会办医补偿机制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的支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额予以补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事精神卫生、传染病和应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按照救治病人数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补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按规定购买救护车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的购车补助。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所在地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资质,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七、加强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