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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惠府〔201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粤府〔2015〕2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业工作目标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激励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基础,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推进全民创业,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人民提供富裕、充实、有活力的生活,是建设幸福惠州、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打造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为我市实现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目标作出贡献。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上升。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一)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本通知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有关登记事项,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简化工商登记发证程序。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市工商局、民政局牵头)



(二)放宽创业领域限制。拓宽全民创业领域,全面激活民间资本创业潜能。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能够实行多元化投资的领域、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以同等的条件对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参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三)按规定减免税收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规定,对重点群体的初创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异地务工人员、大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创业定向减税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涉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创业普遍性降费措施。根据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全市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按国家和省的部署,落实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配合)



三、落实创业补贴政策



(一)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免费参加达到标准的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该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在市或县区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按省的部署,组织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的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对在惠州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鼓励银行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惠州中心支行等配合)。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的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的初创企业,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为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创业孵化补贴。符合要求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助。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向省申请给予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创业服务



(一)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二)加强创业培训。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学院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在校园引进创业团队,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组建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市和各县(区)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出勤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费等补贴。(团市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妇联等配合)



(四)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推荐优秀创业项目参加省级以上优秀项目评选和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级比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旅游局、团市委等配合)

(五)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现有农业产业园、开发区发展返乡创业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推动发展“互联网+”,带动网络创业。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市重点建设一个省市共建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市委等配合)


(六)大力推进网上办事。不断推广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方便企业登记、注册和审批。创新工商登记服务方式,对企业办理工商证照手续,资料齐全的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省的部署推广应用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结合实际,探索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财政局等配合)


(七)放宽创业者入户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