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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 【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8〕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07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08年3月(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均需按我局规定的报送范围和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现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根据《征管》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交叉的纳税人的报送范围: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于下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具体规定见下文)。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为财政部新会计准则下的通用报表式样(即2007式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全部实行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应按年统一整体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具体规定如下:

(一)月报、年报报送方式

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 )——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年报规定报表的电子数据。

凡报送数据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