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15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抢救和保护好灾区税收征管资料。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灾区纳税人各类税收征管资料的抢救、清理,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保管。
对于计算机内储存的征管数据和资料,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数据备份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安排,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验证;相关备